年度期數
2010年第15期
總期刊數
總第208期
成文日期
2010-08-02
發(fā)布日期
2010-08-02
發(fā)文字號
青政辦發(fā)〔2010〕24號
各區(qū)、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近年來,我市各級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等指示精神,大力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從審計和日常管理情況分析,個別區(qū)(市)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xiàn)為:土地出讓收支未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已經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未通過非稅收入征管系統(tǒng)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未能做到應收盡收;越權減免緩繳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針對存在的問題,結合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fā)〔2010〕5號)精神,現(xiàn)就強化土地出讓收支管理、規(guī)范土地出讓收支行為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tǒng)一思想認識,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一)規(guī)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土地調控,嚴格建設用地總體規(guī)劃和使用計劃,規(guī)范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要結合七區(qū)統(tǒng)籌發(fā)展,逐步調整和完善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政策,進一步強化土地出讓收支管理,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fā)展。
?。ǘ┟鞔_土地出讓收入范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收)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fā)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以下部分:
1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xié)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
2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3變現(xiàn)、處置、抵押、出租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4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guī)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5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
6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人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區(qū)(市)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guī)范資金繳庫行為的通知》(財綜〔2009〕89號)的規(guī)定,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的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土地成交價款與稅款、相關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關系,避免收入混庫。
?。ㄈ┣袑嵓訌娡恋爻鲎屖杖氲恼魇展芾?。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協(xié)作,共同做好土地出讓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具體征收。其他部門或者單位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讓金。
1規(guī)范土地配置方式,逐步提高市場配置的比重。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劃撥用地目錄》,嚴格控制劃撥土地的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突破范圍劃撥用地,積極探索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實行有償使用的途徑和方法。對符合國家規(guī)定可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土地,要從嚴控制;對商品住宅、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工業(yè)等經營性用地,全部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嚴格執(zhí)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提高土地市場配置比重。
2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管理。一是規(guī)范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相關內容。在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土地面積、用途、容積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積及比例、定金、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準、違約責任處理。上述條款約定不完備的,不得簽訂合同,違規(guī)簽訂合同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合同變更,如涉及政府批準的供地方案中有關事項,應嚴格按照土地審批權限和規(guī)定程序報政府批準。對經批準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在變更合同中明確應補繳的土地價款。二是明確合同簽訂期限。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政府土地批件批準的收(征)地協(xié)議和土地出讓方案,在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簽訂5日內,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副本)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終止供地、依照約定不予退還定金。三是加強對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的執(zhí)行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督促用地者依法履行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和劃撥決定書,嚴格按照約定條款繳納土地價款,對于未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按規(guī)定加收違約金。四是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征收期限收繳土地出讓收入。土地出讓定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讓最低價的20%,由土地受讓方在出讓合同簽訂當日繳納。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3規(guī)范農業(yè)土地開發(fā)資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地鐵建設基金的計提。各級應嚴格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fā)〔2006〕100號文件進一步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意見》(魯政辦發(fā)〔2007〕38號),從土地出讓總成交價款5%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用于政府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根據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印發(fā)的《山東省用于農業(yè)土地開發(fā)的土地出讓金管理實施暫行辦法》(魯財綜〔2004〕110號)的規(guī)定,按土地出讓面積和規(guī)定標準,計提農業(yè)土地開發(fā)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用于安排農業(yè)土地開發(fā)的支出;按照市政府《關于設立地鐵建設基金的意見》(青政字〔2010〕11號)規(guī)定的范圍和比例計提地鐵建設基金,實行專賬核算。
4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征繳入庫。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是確保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基礎。一是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時,要按規(guī)定向土地受讓人開具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由受讓人直接到銀行繳款,通過青島市非稅收入征管系統(tǒng)(以下簡稱“非稅系統(tǒng)”)全額繳入國庫。市、區(qū)(市)財政部門對通過“非稅系統(tǒng)”征繳的土地出讓收入,應在10個工作日內劃轉地方國庫。各級、各部門不得開設任何形式的“過渡賬戶”,收取或超時滯留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嚴禁各級將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平衡政府財政預算。二是規(guī)范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繳庫行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土地使用者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對土地使用者未按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應按合同約定加收違約金。除不可抗力外,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不予返還定金。財政部門應當將土地出讓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范圍,統(tǒng)一收繳票據,規(guī)范收繳程序,提高收繳效率。三是嚴格土地使用證的發(fā)放管理。對未認真履行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相關約定、未按規(guī)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單位或個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不予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fā)證。對違規(guī)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證,并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5嚴格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減免緩的審批。除國務院有明確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減免緩繳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yè)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ㄋ模┻M一步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政策規(guī)定及時確認和處置閑置土地。對閑置滿2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土地,要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對尚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土地,要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方式及時處置。已動工開發(fā)建設但開發(fā)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fā)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fā)建設連續(xù)滿1年的,視為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土地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按照土地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
各區(qū)(市)要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財政、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開展對閑置土地處置情況自查工作,并于2010年8月底前將閑置土地處置情況自查報告上報市相關部門。對開展自查工作不積極、不作為、處置不力、弄虛作假的部門和單位,將對閑置土地直接進行處置,收取的土地閑置費全部繳入市級國庫。
二、規(guī)范使用范圍,加強土地出讓支出管理
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的支出管理,逐步完善由國土資源管理、建設、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共同參與、相互制約的土地補償審核機制。建立統(tǒng)一的土地收支管理決策機構和決策程序,嚴格執(zhí)行國家法規(guī)政策關于“凈地”出讓的要求,在成片保障性住房供地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取消土地補償與出讓收入直接掛鉤的補償模式,健全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政策決策體系。
?。ㄎ澹┮?guī)范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有以下方面:
1征(收)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2土地開發(fā)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fā)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與前期土地開發(fā)相關的費用等,含地面物拆遷費、場地平整費、完善基礎設施費、財務費用等。
3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yè)土地開發(fā)資金、補助被征(收)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收)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4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yè)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zhèn)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yè)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六)加強土地出讓支出管理。土地出讓支出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使用范圍規(guī)范管理使用,確保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收)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收)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及時足額到位,不得拖欠農民及集體組織的征地補償費。
1切實保障被征(收)地農民利益,建立被征(收)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建立對被征(收)地農民發(fā)放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公示制度,改革對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費發(fā)放方式。對應當支付給被征(收)地農民的部分,要減少中間環(huán)節(jié),防止被截留、擠占和挪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利益。
被征地農民參加有關社會保障所需的個人繳費,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交納。各級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補助被征地農民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和社會保障支出,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的長效機制。
2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征(收)地、拆遷法律法規(guī),確保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用,有效保障被拆遷居民、搬遷企業(yè)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
3五市三區(qū)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提高用于農業(yè)土地開發(fā)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要重點安排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huán)境、衛(wèi)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逐步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居住環(huán)境,努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三、完善政策,加強土地出讓收支財政財務管理
(七)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1加強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按照基金預算編制的統(tǒng)一要求,明確預算編制原則、編制口徑、編制標準和具體要求。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其中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guī)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國土資源管理、建設、國資、經貿、農業(yè)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別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
2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的審核和報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對各部門編報的年度土地收入項目預算進行審核;財政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對各部門編制的土地出讓支出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分別納入全市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由財政部門匯總并按規(guī)定程序上報市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3土地儲備資金實行項目預決算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上年度儲備計劃,按宗地編制下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zhí)行。
每年年度終了,要按照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并詳細提供宗地支出情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委托具有良好信譽、執(zhí)業(yè)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ò耍┙⒔∪恋貎滟Y金財務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抓緊建立健全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土地儲備資金的管理。土地儲備資金實行??顚S?,按宗地分賬核算,與土地儲備機構所需日常經費分別管理,不得相互混用。
1加強土地儲備機構貸款的管理。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舉借的貸款規(guī)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相銜接,并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超規(guī)模、超計劃舉借貸款。應進一步規(guī)范貸款銀行的管理,規(guī)范儲備貸款行為,防范貸款風險。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舉借的貸款只能專項用于土地儲備,不得挪作他用。
2加強土地儲備成本的管理。要進一步明確土地儲備成本、費用項目、標準,加強土地儲備成本費用的管理與核算,在建立正常、規(guī)范的土地成本申報、評估、審核機制的基礎上,市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探索,有計劃、有步驟地引進社會中介機構對土地儲備成本進行審核。對土地前期開發(fā)要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嚴格控制支出,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努力降低開發(fā)成本。
四、健全制度,建立土地出讓收支管理長效機制
(九)建立土地出讓收支監(jiān)管聯(lián)席會議制度。土地資源管理和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為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減少工作環(huán)節(jié),各區(qū)(市)要建立由政府定期組織召集,監(jiān)察、審計、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參加的土地出讓收支監(jiān)管聯(lián)席會議制度,及時通報情況,互通信息,研究分析土地資源配置和土地出讓收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解決意見和措施。
?。ㄊ┩晟仆恋爻鲎屖罩Ыy(tǒng)計制度。土地出讓收支統(tǒng)計報表,是反映土地市場運行情況和土地出讓收支政策執(zhí)行情況的重要途徑,是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也是查找問題、強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臺。各級要認真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統(tǒng)計工作,明確統(tǒng)計報表填報部門,落實填報責任。認真執(zhí)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國有土地收支統(tǒng)計報表體系的通知》(財綜〔2007〕29號)、《關于加強國有土地收支統(tǒng)計報表編報工作的通知》(財綜〔2010〕10號)的有關規(guī)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分別做好報表數據審核工作,確保數據準確,共同做好統(tǒng)計報表填報工作。財政部門要及時匯總本地區(qū)土地出讓收支報表,確保按時報送上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同時,各區(qū)(市)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發(fā)揮統(tǒng)計報表作用,及時研究分析本地區(qū)土地資源管理運行情況和土地出讓收支政策執(zhí)行情況,不斷完善政策制度,強化管理。
(十一)健全土地出讓收入信息公開共享制度。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jiān)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34號)的規(guī)定,公開住房供地計劃、土地出讓公告、土地出讓和劃撥結果、土地開發(fā)利用信息以及違法違規(guī)用地查處結果等信息。土地出讓(租賃)成交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規(guī)定及時在土地市場網及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公布相關信息,在土地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測與監(jiān)管系統(tǒng)中填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或劃撥決定書。有關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合同簽訂、資金收繳、登記發(fā)證等各環(huán)節(jié)的信息溝通,及時了解土地出讓及收入征繳情況。要建立全市統(tǒng)一的土地出讓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及時掌握土地出讓收入收繳信息。
進一步完善國土資源交易系統(tǒng),逐步實現(xiàn)國土資源交易信息在國土資源管理、財政、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之間共享。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反饋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五、強化監(jiān)督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
?。ㄊ娀瘒型恋爻鲎屖罩ПO(jiān)督管理。各區(qū)(市)要高度重視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相關政策規(guī)定的貫徹落實。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監(jiān)察以及審計等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通知》的要求,繼續(xù)整頓房地產秩序,加強市場監(jiān)測、風險防范和監(jiān)督管理,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監(jiān)督檢查制度,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
?。ㄊ┙⑼恋爻鲎屖罩Ч芾碡熑巫肪恐贫?。各級要結合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切實維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的嚴肅性。嚴禁以招商引資、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為理由,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對于違反規(guī)定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未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未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未按規(guī)定及時繳入地方國庫、越權減免緩繳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行為,要嚴格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以及監(jiān)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lián)合印發(fā)的《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行為處分辦法》(監(jiān)察部令第15號)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各區(qū)(市)要對照本通知要求,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進行認真自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實到位。自查情況要填報相關自查表格(見附件),寫出自查報告,于8月底前分別報送市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銀行管理機構、監(jiān)察和審計等部門。市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區(qū)(市)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附件: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情況自查表
表格1.jpg 2土地儲備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自查表
表格2.jpg 3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和新增費征收情況自查表
表格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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