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
各區(qū)、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政府系統(tǒng)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辦理細則》已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青島市政府系統(tǒng)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辦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政府系統(tǒng)人大代表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以下簡稱提案)辦理工作,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xié)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議,是指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或區(qū)、市政府研究辦理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含全國、省人大代表視察建議),包括經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作為代表建議處理的議案(簡稱“議轉建”)。
本細則所稱提案,是指全國、省、市政協(xié)委員和各黨派、參加政協(xié)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xié)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tǒng)稱提案人)向政協(xié)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市政府有關部門或區(qū)、市政府研究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做好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職責,是政府接受人大和政協(xié)監(jiān)督的重要形式,對于改進政府工作,推動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具有重要作用。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和各區(qū)、市政府要高度重視辦理工作,納入工作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網絡,完善工作制度,抓好督辦落實,確保按時辦結答復。
第四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保持辦理人員相對穩(wěn)定,提高工作效率,保證辦理質量。主要領導作為承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經常過問和研究承辦工作;分管領導要做好辦理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和答復意見審核把關并參加面復工作;辦公室作為承辦工作的歸口管理處室,應確定熟悉業(yè)務的工作人員專門負責辦理工作。
第二章 辦理程序
第五條 收集。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xié)會議期間,市政府辦公廳根據大會秘書處要求,組織做好建議、提案的收集、登記、整理、分類等工作,并根據建議、提案的內容和工作職責確定具體承辦單位。
第六條 交辦。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協(xié)調、督促檢查全市政府系統(tǒng)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一)全國、省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報送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交有關單位辦理。
?。ǘ┦腥舜蟠碓谌嗣翊泶髸h期間所提建議,由大會秘書處交承辦單位辦理;在閉會期間所提建議,由市政府辦公廳交有關單位辦理。市政協(xié)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提出的提案,均由市政協(xié)提案委員會交有關單位辦理。
?。ㄈ白h轉建”、市政協(xié)組織提案、界別提案,先由市政府辦公廳呈送市政府領導閱批,然后根據批示轉相關單位辦理。
?。ㄋ模┏修k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后,應認真審閱研究,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或者需要增減會辦單位的,應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調整建議和依據,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同意后,轉其他承辦單位辦理或增減會辦單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轉送其他單位。
第七條 承辦。承辦單位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做好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和答復工作,達到辦復率100%,對提出建議、提案的住青省、市代表、委員見面率達到100%。
?。ㄒ唬┙ㄗh、提案的辦理分為單獨辦理、分別辦理、會同辦理三種方式。其中,只需1個單位辦理的為單獨辦理;需要2個以上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辦理的為分別辦理;需要2個或2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其中1個為主辦單位,其他為會辦單位的為會同辦理。
(二)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有關規(guī)定,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狠抓落實的原則,認真、主動、高效、務實地做好建議、提案承辦工作。凡是有條件解決的,應集中力量盡快解決;因條件所限暫時難以解決的,應制定計劃,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解決,并及時向建議代表或提案人反饋進展情況;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如實向建議代表或提案人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其中屬于上級政府及其部門職權范圍的建議、提案,應同時向上級政府及其部門反映。
?。ㄈ└鞒修k單位接到建議、提案后,應當認真清點、登記,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逐件分析研究,提出辦理工作方案,制定辦理工作計劃、人員分工、進度安排和工作要求。
?。ㄋ模┏修k單位一般應在收到建議、提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完畢;對所提問題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難以在3個月內辦理完畢的建議、提案,應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經交辦機關同意后適當延期,并及時向建議代表或提案人做階段性答復,但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對經交辦單位確認屬于需要迅速處理的,承辦單位應當盡快予以辦理。
?。ㄎ澹k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與會辦單位要加強協(xié)商溝通,及時相互通報辦理進展情況。會辦單位自收到建議、提案1個月內應將辦理意見反饋主辦單位,對需要續(xù)復的建議、提案,會辦單位要根據主辦單位的要求,及時將協(xié)辦意見告知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之間辦理意見不一致,經主辦單位牽頭協(xié)調仍不能達成共識的,由主辦單位報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協(xié)調。
(六)辦理過程中應實行“雙互動工作法”,承辦單位要邀請建議代表或提案人等參與辦理過程,辦理前、辦理中、辦理后都要與建議代表或提案人進行交流互動;同時,交辦機關與承辦單位要進行工作互動,形成辦理合力,提高辦理質量。
第八條 審查。承辦單位要對照建議、提案原件內容,做好書面答復意見的審核工作,著重審核所提問題是否解決,答復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行文格式是否規(guī)范,文字是否簡明、流暢。書面答復意見經承辦處(科)室負責人審核、辦公室負責人審查和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定簽發(fā)后,加蓋公章,通過面復形式送達代表或委員。
第九條 答復。正式答復必須形成書面答復意見,答復意見重點回答建議、提案提出后承辦單位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
?。ㄒ唬┏修k單位要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本區(qū)市、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答復建議代表或提案人提出的問題。
?。ǘ┐饛颓皯斪龊贸浞譁蕚?。負責答復的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政策法規(guī)、本單位工作職責和具體辦理情況;答復時應當有的放矢、實事求是,針對建議、提案所提問題逐條答復,力戒答非所問、泛泛空談,同時應當虛心聽取、詳細記錄、認真對待建議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見。
(三)會同辦理的建議、提案,經主辦單位與會辦單位協(xié)商一致后,由主辦單位負責組織會辦單位一起答復;分別辦理的建議、提案,由各承辦單位分別答復。
?。ㄋ模┏修k單位在答復建議代表或提案人時,應請建議代表或提案人填寫《政府系統(tǒng)辦理代表建議政協(xié)提案聯系服務表》,由承辦單位交市政府辦公廳備案。
(五)各承辦單位不得讓所屬部門和下屬單位代為答復建議代表或提案人。
?。β撁岢龅慕ㄗh、提案,應當答復領銜代表、委員,或商領銜代表、委員轉復其他代表、委員,或商領銜代表、委員同意后集中答復代表、委員。
(七)辦理結果分為A、B、C三個類別,并在答復件的右上角標明。
“A”表示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在本年度內能夠及時解決,以及所提問題已有規(guī)定,承辦單位說明了情況的;“B”表示所提問題從交辦之日起3年內能夠基本解決,承辦單位已制定解決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計劃,并明確答復代表或提案人辦理時限的;“C”表示所提問題因當前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從交辦之日起3年內難以解決的,以及所提問題留作參考的。
?。ò耍τ谌珖?、省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承辦單位應按規(guī)定時間將辦理情況報送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報市政府領導簽發(fā)后報送省政府辦公廳或答復建議代表、提案人。
?。ň牛Α白h轉建”,主辦單位形成辦理意見后,應當先將書面答復意見報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報市政府領導審閱,經同意后再由承辦單位答復人大代表。
?。ㄊκ姓f(xié)組織提案、界別提案,承辦單位辦理結束后,先由單位負責人征求提案人意見,再將辦理意見報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fā)后,書面答復提案人。
(十一)對于上一年列入計劃轉入第二年辦理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要及時與建議代表、提案人溝通。對于解決落實的,要重新履行答復程序。
第十條 續(xù)辦。承辦單位正式答復建議代表、提案人后,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續(xù)復續(xù)辦:
(一)承辦單位正式答復后,建議代表、提案人所提問題仍在落實過程中的,承辦單位應當在落實完畢后,將辦理結果續(xù)復建議代表、提案人;如落實時限較長,應在落實過程中及時將進展情況或階段性結果向建議代表、提案人續(xù)復。
(二)對承諾解決的問題,在兌現后應向建議代表、提案人續(xù)復。不能兌現的,應及時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
(三)建議代表、提案人對答復不滿意或要求續(xù)復的,承辦單位應當繼續(xù)辦理,并在1個月內再作答復。
(四)答復過程中,建議代表、提案人又提出相關問題,所提問題未超出原建議、提案內容范圍,且當時沒有給予答復的,應當在研究辦理后再行答復。
第十一條 檢查。承辦單位要重視做好自查并配合做好交辦機關的督查工作。
?。ㄒ唬┺k理工作完成或到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后,承辦單位應當主動組織“回頭看”活動,認真自查,抓緊辦理遺漏事項或未能如期完成、辦理質量不高的建議、提案。
?。ǘ┏修k單位要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對承辦的建議、提案進行全面復查,主要檢查該解決的問題是否落到實處,解決不了的問題是否查清了原因、說明了理由,對建議代表、提案人不滿意的答復是否采取措施進行了重新辦理。對列入計劃正在解決的建議、提案,開展“二次辦理”工作,確保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完成。凡是建議代表、提案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研究,提出重新辦理的指導意見,具體承辦處室負責人要與提出不滿意意見的建議代表或提案人見面溝通,直接聽取和交換意見,制訂和落實改進工作的措施。經再次答復仍不滿意的,要及時向交辦機關報告。
?。ㄈ┏修k單位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協(xié)提案工作辦公室和市政府辦公廳對辦理工作的檢查指導,及時報告辦理情況,并按要求改進辦理工作。
第十二條 總結。在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結束后1個月內,承辦單位要認真總結辦理工作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存在問題及今后工作措施等,形成書面總結報市政府辦公廳;書面總結應附《承辦單位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提案一覽表》,內容包括案號、標題、答復方式、答復結果、面復率、落實率及有關數字統(tǒng)計等。每年11月底前,所有承辦單位應向市政府上報本單位全年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提案和有關意見建議辦理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 歸檔。承辦單位應當將辦理完畢的建議、提案底稿及答復意見等相關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予以立卷歸檔,以備查閱。
第三章 辦理制度
第十四條 承辦責任制度。各承辦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制度,實行承辦單位分管領導、經辦處(科)室負責人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要嚴格辦理程序,在建議、提案的接收、登記、分辦、承辦、催辦、審核、答復、見面、落實、總結、獎懲、存檔等各個工作環(huán)節(jié)定領導、定人員、定任務、定時限、定標準,對辦理進度、答復率、見面率、落實率、滿意率進行量化考核,切實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
第十五條 檢查督辦制度。市政府辦公廳會同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協(xié)提案工作辦公室,定期采取電話聯系、下發(fā)催辦督辦通知書、編發(fā)辦理建議提案工作通報、現場檢查、召開專題會等形式,加強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全面、準確地掌握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情況,及時協(xié)調和幫助解決辦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各承辦單位也要做好內部督辦工作。市政府辦公廳每月開展1次現場督辦,采用查閱檔案臺賬、現場查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全面落實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要求;每季度召開1次調度會,調度辦理工作最新進展,并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匯報。
第十六條 領導包案制度。結合政府工作安排,市政府辦公廳每年將選擇一批代表委員集中關注、政府亟待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且具有可行性的建議、提案列為重點建議提案,報送市政府領導審定后,作為市政府領導包案及市政府辦公廳掛牌督辦的建議、提案,交有關承辦單位重點研究辦理。對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xié)領導重點督辦和市政府領導包案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負責研究處理,采取多種方式加強跟蹤督辦,促進落實,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協(xié)提案工作辦公室和市政府辦公廳報告辦理情況。各承辦單位每年也要根據本單位的工作重點選取部分建議、提案實施單位領導包案辦理。
第十七條 溝通聯系制度。建立市政府領導聯系服務代表、委員制度,由市長、副市長直接聯系市人大代表、市政協(xié)委員,代表、委員可以通過網絡、短信、信函、座談會和集中走訪等渠道,向市政府領導直接提出對市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協(xié)調市政府主要領導與代表、委員的日常聯系工作;各部門按照市政府領導要求,負責協(xié)調市政府分管領導與代表、委員的日常聯系工作。
各承辦單位要加強與建議代表、提案人的溝通聯系,通過走訪座談等“請進來、走出去”形式征求對辦理工作的意見。辦理前,要主動與建議代表、提案人聯系溝通,準確理解其建議或提案的意愿和要求,對其反映的問題進行深入調研;辦理中,要結合建議、提案的內容,積極采取電話聯系、走訪約談、實地考察等形式,著力解決實際問題;辦理后,要由領導帶隊,面對面進行答復交流,廣泛征求代表、委員的意見,提高辦理滿意率。要加強與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協(xié)提案工作辦公室的聯系,積極溝通協(xié)調,及時商請?zhí)幚砉ぷ髦谐霈F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十八條 “三方面復”制度。對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協(xié)領導重點督辦的建議提案,市政府領導包案的建議提案,部分“議轉建”和組織提案、界別提案,代表、委員集中關注、人民群眾普遍關切的建議提案,以及建議代表或提案人不滿意、要求續(xù)復續(xù)辦的建議、提案,實施“三方面復”。承辦單位在辦理基本結束后,提出面復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承辦單位(承辦方)會同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協(xié)提案工作辦公室(監(jiān)督方)、市政府辦公廳(審核方)三方共同面復建議代表、提案人。對敷衍了事、推諉扯皮的,予以退回重辦。
第十九條 “第三方”評估制度。每年規(guī)定的辦理工作結束后2個月內,市政府辦公廳會同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協(xié)提案工作辦公室,對政府系統(tǒng)承辦的建議、提案進行梳理,組織有關機構和社會組織代表組成第三方評估專家組,對答復后的不滿意件以及C類件和近幾年來建議代表、提案人反復提出的建議、提案進行評估,提出辦理意見和建議,形成第三方(專家)評估報告,供市政府領導決策參考,并作為“二次辦理”的交辦依據。
第二十條 培訓例會制度。市政府辦公廳每年組織召開全市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會議,全面總結上年辦理工作,并對當年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同時采取以會代訓的形式開展業(yè)務培訓,切實提高辦理人員的業(yè)務能力和政策水平。各承辦單位要定期召開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明確辦理任務,落實辦理責任,確保辦理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十一條 安全保密制度。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辦理,嚴禁發(fā)生失泄密事件。承辦單位不得將人大代表、提案人的相關信息泄露給無關人員。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 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納入全市科學發(fā)展觀綜合考核體系。市政府辦公廳每年對全市政府系統(tǒng)的辦理工作進行考核,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納入政府系統(tǒng)綜合評比體系進行表彰。各承辦單位可結合工作實際,對辦理建議、提案的責任部門和承辦人員進行評優(yōu)獎懲。
第二十三條 對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承辦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ㄒ唬ㄗh、提案工作不重視,工作機構、制度不健全、人員不落實的;
?。ǘ┎话匆?guī)定時限辦復建議、提案或辦理過程中搪塞應付的;
?。ㄈ┐饛鸵庖娰|量較差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ㄋ模κ芸陀^條件限制難以解決的建議、提案,沒有及時向建議代表、提案人解釋清楚的;
(五)因要求建議代表、提案人違背意愿簽署意見等主觀原因造成建議代表、提案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通過市政府領導聯系服務網絡平臺、信函、走訪、座談會等形式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期間提出的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等的辦理,適用本細則。
第二十五條 各承辦單位和各區(qū)、市政府應按照本細則制定本單位、本區(qū)市建議、提案辦理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xié)及其工作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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