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
各區(qū)、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22〕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魯政發(fā)〔2022〕10號),持續(xù)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規(guī)范化、便利化,現(xiàn)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編制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根據《山東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現(xiàn)公布《青島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2022年8月底前,各區(qū)(市)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牽頭機構(以下簡稱審改牽頭機構)要根據《青島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組織編制本地區(qū)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報區(qū)(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必須逐項明確事項名稱、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基本要素。各事項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級清單的范圍,確保事項同源、統(tǒng)一規(guī)范。市、區(qū)(市)兩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抄送省政府辦公廳。
二、細化完善行政許可實施規(guī)范
2022年10月底前,對清單內事項逐項細化完善行政許可實施規(guī)范。省級主管部門將根據山東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結合中央主管部門制定的實施規(guī)范,進一步明確子項、辦理項等實施要素,制定全省統(tǒng)一的實施規(guī)范并向社會公布。市、區(qū)(市)兩級審改牽頭機構負責組織本級主管部門細化完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guī)范并向社會公布。上級主管部門已經明確的實施要素,下級主管部門要嚴格保持一致,或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優(yōu)化調整。對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事項,要按照改革方案明確實施機關、監(jiān)管主體等實施要素,并保持市域范圍內相對統(tǒng)一。
三、更新優(yōu)化行政許可辦事指南
2022年11月底前,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會同主管部門依照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和實施規(guī)范更新調整辦事指南,同步在相關業(yè)務辦理系統(tǒng)、政務服務大廳等平臺和場所進行更新,并匯集至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tǒng),做到線上線下同源發(fā)布、同步更新、內容一致。辦事指南一經公布,必須嚴格遵照執(zhí)行,不得隨意增加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環(huán)節(jié)、收費、數量限制等,不得超時限辦理行政許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合理優(yōu)化調整。
四、強化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運用
將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防止擴大審批范圍、實施變相行政許可等行為。起草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一般不得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履行行政許可設定審查程序,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建立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動態(tài)管理機制,使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施規(guī)范和辦事指南隨上級同步更新,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立改廢”及時有效銜接,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決策協(xié)調聯(lián)動。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互聯(lián)網+監(jiān)管”事項清單、投資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等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要與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保持一致,確保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權威準確。
五、嚴格履行事中事后監(jiān)管職責
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三定”規(guī)定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方案,確定行政許可事項的監(jiān)管主體和監(jiān)管職責。對國務院部門制定的監(jiān)管規(guī)則和標準,各級監(jiān)管主體要嚴格執(zhí)行。對劃轉至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完善審管銜接備忘錄,依法界定相關部門及綜合執(zhí)法機構之間的職責關系,逐項理順職責分工,明確職責邊界,確保審批監(jiān)管工作有效銜接。對調整實施層級的行政許可事項,主管部門要會同實施機關,明確監(jiān)管主體、監(jiān)管職責,逐項制定監(jiān)管規(guī)則和標準,加強指導培訓和監(jiān)督檢查,防止一放了之。對取消或許可改為備案的事項,主管部門要逐項制定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措施,防止監(jiān)管缺位。
六、做好組織保障和工作銜接
市政府辦公廳作為全市審改牽頭機構,負責全面統(tǒng)籌推進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配齊配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力量,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市級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本系統(tǒng)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積極對接省級主管部門,并加強對區(qū)(市)工作的督促指導,推動構建分級負責、事項統(tǒng)一、權責清晰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體系。
附件:青島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3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附件
青島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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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主管部門 |
實施機關 |
設 定 和 實 施 依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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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含國發(fā)〔2016〕72號文件規(guī)定的外商投資項目) |
市發(fā)展改革委 |
市發(fā)展改革委(受委托承辦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承辦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承辦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受委托承辦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青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受委托承辦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 市政府(由市發(fā)展改革委承辦;部分已委托縣級發(fā)展改革部門承辦); 縣級政府(由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承辦) |
《企業(yè)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發(fā)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fā)〔2016〕72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山東省2017年本)的通知》(魯政發(fā)〔2017〕3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青島市2017年本)的通知》(青政發(fā)〔2017〕3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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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jié)能審查 |
市發(fā)展改革委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jié)能審查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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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境外投資項目許可 |
市發(fā)展改革委 |
市發(fā)展改革委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發(fā)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fā)〔2016〕72號) 《企業(y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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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教育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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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辦、中外合作開辦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籌設審批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教育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qū)、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國務院關于當前發(fā)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0〕4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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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教育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qū)、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國務院關于當前發(fā)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0〕4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8〕8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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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外、內地與港澳、大陸與臺灣合作辦學項目審批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教育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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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章程核準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教育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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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從事文藝、體育等專業(yè)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審批 |
市教育局 |
縣級教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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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校車使用許可 |
市教育局 |
市政府(由市行政審批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承辦); 縣級政府(由行政審批服務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承辦)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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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教師資格認定 |
市教育局 |
市教育局; 縣級教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資格條例》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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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
市教育局 |
縣級教育部門; 鄉(xiāng)鎮(zhèn)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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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市科技局 |
市科技局(部分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上合示范區(qū)管委、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央編辦關于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fā)〔2018〕97號) 《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f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的通知》(外專發(fā)〔2017〕36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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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稀土礦山開發(fā)、稀土冶煉分離和深加工項目核準 |
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 |
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承辦省政府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承辦省政府事權事項),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受委托承辦省政府事權事項),青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受委托承辦省政府事權事項) |
《企業(yè)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發(fā)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fā)〔2016〕72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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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
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 |
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青島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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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 |
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 |
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青島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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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無線電臺識別碼核發(fā) |
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 |
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青島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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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fā)射設備進關核準 |
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 |
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青島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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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民用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配置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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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用槍支持槍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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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運輸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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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攜運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體育總局、公安部令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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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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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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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公章刻制業(yè)特種行業(yè)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印鑄刻字業(yè)暫行管理規(guī)則》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公安部關于深化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yè)治安管理改革進一步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工作意見》(公治〔2017〕5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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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旅館業(yè)特種行業(yè)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公安部關于深化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yè)治安管理改革進一步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工作意見》(公治〔2017〕5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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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及法定代表人變更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受省公安廳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省公安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公安廳委托實施)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管理規(guī)定》(公通字〔2017〕13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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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保安員證核發(fā)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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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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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執(zhí)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yè)人員資格條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yè)單位資質條件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公治〔2010〕5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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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運達地或者啟運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關于優(yōu)化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審批進一步深化煙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發(fā)〔2019〕2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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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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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運達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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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受委托實施省公安廳事權事項);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爆破作業(yè)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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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爆破作業(yè)人員資格認定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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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城市、風景名勝區(qū)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yè)審批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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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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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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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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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qū)域審批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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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除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外)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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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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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金融機構營業(yè)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金融機構營業(yè)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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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金融機構營業(yè)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驗收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金融機構營業(yè)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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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機動車登記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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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機動車臨時通行牌證核發(fā)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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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fā)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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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審驗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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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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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非機動車登記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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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審查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部分已委托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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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戶口遷移審批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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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犬類準養(yǎng)證核發(fā)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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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
市國家安全局 |
市國家安全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國家安全技術保衛(wèi)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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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市民政局 |
市行政審批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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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市民政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民政廳事權事項,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民政廳事權事項,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市行政審批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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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由縣級宗教部門實施前置審查) |
《宗教事務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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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審批 |
市民政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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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殯葬設施建設審批 |
市民政局 |
市政府;市行政審批局,市民政局; 縣級政府;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殯葬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fā)市場主體發(fā)展活力的通知》(國發(fā)〔2021〕7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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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地名命名、更名審批 |
市民政局 |
市級有關部門; 縣級有關部門 |
《地名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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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法律職業(yè)資格認定 |
市司法局 |
市司法局(受理司法部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司法部令第140號) 《法律職業(yè)資格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6號)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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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律師執(zhí)業(yè)、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許可(含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及臺灣居民申請律師執(zhí)業(yè)、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 |
市司法局 |
市司法局(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司法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 市司法局(初審省司法廳事權事項,已委托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實施,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法律服務業(yè)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6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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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核準 |
市司法局 |
市行政審批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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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律師事務所及分所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
市司法局 |
市司法局(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 市司法局(初審省司法廳事權事項,已委托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實施,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法律服務業(yè)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6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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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司法鑒定機構及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延續(xù)、注銷登記 |
市司法局 |
市司法局(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 市司法局(受理省司法廳事權事項,已委托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實施,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實施)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5號) 《山東省司法鑒定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法律服務業(yè)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6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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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變更、延續(xù)、注銷登記 |
市司法局 |
市司法局(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司法廳事權事項); 市司法局(受理省司法廳事權事項,已委托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實施,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實施)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6號) 《山東省司法鑒定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法律服務業(yè)行政權力事項受理(初審)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6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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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yè)務審批 |
市財政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2019年3月財政部令第98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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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民辦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籌設審批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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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技工學校、技師學院辦學許可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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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職業(yè)培訓學?;I設審批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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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職業(yè)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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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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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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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f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的通知》(外專發(fā)〔2017〕36號) 《中央編辦關于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fā)〔2018〕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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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市行政審批局(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放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事權事項),青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實施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fā)〔1994〕50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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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勘查礦產資源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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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部分已委托平度市自然資源部門實施);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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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無居民海島生物和非生物標本采集審批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 縣級自然資源(海洋)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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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地圖審核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地圖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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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城鄉(xiāng)規(guī)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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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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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測法字〔2006〕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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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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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fā)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部分已委托嶗山、城陽區(qū)自然資源部門實施;已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部分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青島高新區(qū)管委、青島軌道交通產業(yè)示范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向青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紅島經濟區(qū))和青島藍色硅谷核心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青島前灣保稅港區(qū)、嶗山區(qū)、城陽區(qū)市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9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軌道交通產業(yè)示范區(qū)賦予市級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7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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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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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古生物化石發(fā)掘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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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古生物化石進出境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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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海域使用審核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受委托實施省海洋局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海洋局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海洋局事權事項); 市海洋發(fā)展局(已委托黃島區(qū)海洋部門實施;已委托青島藍谷管理局實施); 縣級自然資源(海洋)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國務院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fā)〔2018〕24號) 《海域使用權管理規(guī)定》(國海發(fā)〔2006〕27號) 《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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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無居民海島開發(fā)利用審核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承辦省政府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無居民海島開發(fā)利用審批辦法》(國海發(fā)〔2016〕25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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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批準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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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政府(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承辦);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承辦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 市政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承辦;已委托嶗山、城陽區(qū)政府實施;已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承辦;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青島高新區(qū)管委承辦); 縣級政府(由自然資源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向青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紅島經濟區(qū))和青島藍色硅谷核心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青島前灣保稅港區(qū)、嶗山區(qū)、城陽區(qū)市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9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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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政府(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承辦);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承辦部分省政府事權事項); 市政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承辦;已委托嶗山、城陽區(qū)政府實施;已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承辦;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青島高新區(qū)管委承辦); 縣級政府(由自然資源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向青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紅島經濟區(qū))和青島藍色硅谷核心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青島前灣保稅港區(qū)、嶗山區(qū)、城陽區(qū)市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9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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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臨時用地審批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部分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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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已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青島軌道交通產業(yè)示范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軌道交通產業(yè)示范區(qū)賦予市級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7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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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生產審查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政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承辦;已委托嶗山、城陽區(qū)政府實施;已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承辦;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青島高新區(qū)管委承辦); 縣級政府(由自然資源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向青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紅島經濟區(qū))和青島藍色硅谷核心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青島前灣保稅港區(qū)、嶗山區(qū)、城陽區(qū)市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9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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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一般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實施部分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下放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部分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已委托上合示范區(qū)管委、青島高新區(qū)管委、青島藍谷管理局實施); 縣級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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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事權事項);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已委托上合示范區(qū)管委、青島高新區(qū)管委、青島藍谷管理局實施); 縣級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huán)境管理條例》 《山東省海洋環(huán)境保護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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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實施部分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下放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部分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已委托上合示范區(qū)管委、青島高新區(qū)管委、青島藍谷管理局實施); 縣級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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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已委托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huán)境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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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排污許可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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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縣級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中央編辦關于生態(tài)環(huán)境部流域生態(tài)環(huán)境監(jiān)管機構設置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fā)〔2019〕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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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已委托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huán)境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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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受委托實施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事權事項);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縣級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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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審批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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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必需經水路運輸醫(yī)療廢物審批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醫(yī)療廢物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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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yè)資格審批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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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放射性核素排放許可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縣級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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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輻射安全許可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fā)市場主體發(fā)展活力的通知》(國發(fā)〔202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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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認定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電子通信、鐵路、民航總承包和專業(yè)承包資質的,審批時征求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22號公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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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建設工程勘察企業(yè)資質認定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60號公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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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建設工程設計企業(yè)資質認定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電子通信、鐵路、民航行業(yè)和專業(yè)資質的,審批時征求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60號公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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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認定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涉及電子通信、鐵路、民航專業(yè)資質的,審批時征求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公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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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認定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37號公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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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認定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公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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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市水務管理局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8號公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52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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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審批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公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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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公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23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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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建筑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筑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7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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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yè)人員職業(yè)資格認定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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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 |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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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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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核定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 |
《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77號公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54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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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許可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會同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會同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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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拆除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許可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市南、市北、李滄、嶗山、黃島、城陽、即墨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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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黃島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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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市城市管理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40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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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城鎮(zhèn)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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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拆除、改動、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核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供水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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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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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供水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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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燃氣經營許可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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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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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政府(由市行政審批局承辦); 縣級政府(由行政審批服務局承辦);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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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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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改變綠化規(guī)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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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嶗山、黃島、城陽、即墨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已委托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綠化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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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會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縣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會同文化和旅游部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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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會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縣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會同文化和旅游部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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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會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縣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會同文化和旅游部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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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5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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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縣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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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在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等設施審批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市城市管理局 |
鄉(xiāng)級政府 |
《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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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市城市管理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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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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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縣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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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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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黃島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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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已委托黃島區(qū)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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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交通運輸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交通運輸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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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涉路施工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路政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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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交通運輸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黃島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路政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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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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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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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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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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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修正)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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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核發(fā)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修正)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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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可委托黃島區(qū)交通運輸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5號第一次修訂,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34號第二次修訂) 《山東省港口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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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水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部分可委托黃島區(qū)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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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通航建筑物運行方案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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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交通運輸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交通運輸廳事權事項);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5號修正) 《山東省水路交通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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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部分可委托黃島區(qū)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修正)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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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可委托黃島區(qū)交通運輸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修正) 《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交水規(guī)〔2020〕6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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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新增國內客船、危險品船運力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可委托黃島區(qū)交通運輸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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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yè)務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yè)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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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港口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可委托黃島區(qū)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山東省港口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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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可委托黃島區(qū)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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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可委托黃島區(qū)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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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業(yè)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可委托黃島區(qū)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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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yè)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可委托黃島區(qū)交通運輸部門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修正) 《山東省港口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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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港口設施保安證書核發(fā)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guī)則》(交通部令2007第1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3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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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水運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實施)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2號修正)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fā)市場主體發(fā)展活力的通知》(國發(fā)〔2021〕7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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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從事海員外派業(yè)務審批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3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9號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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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沿海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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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fā)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青島海事局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huán)境管理條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tǒng)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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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或者危險貨物過駁作業(yè)許可 |
青島海事局 |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huán)境管理條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tǒng)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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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或者危險貨物進出港口許可 |
青島海事局 |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huán)境管理條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tǒng)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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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海域或者內河通航水域、岸線施工作業(yè)許可 |
青島海事局 |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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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許可 |
青島海事局 |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tǒng)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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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船舶國籍登記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tǒng)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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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核發(fā)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huán)境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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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經營性客運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認定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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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經營性貨運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認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外)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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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fā)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3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修正)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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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認定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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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從業(yè)資格認定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yè)人員考核和從業(yè)資格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9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9號修正)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tǒng)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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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fā)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青島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tǒng)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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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海員證核發(fā) |
山東海事局 |
山東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tǒng)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018〕19號)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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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 縣級水利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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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取水許可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水利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水利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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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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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 縣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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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河道采砂許可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9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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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水利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水利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黃島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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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認定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受省水利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水利廳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水利部令第36號公布,水利部令第50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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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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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政府(由市行政審批局承辦); 縣級政府(由行政審批服務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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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目錄的通知》(青政字〔2017〕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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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 縣級水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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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壩頂兼做公路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 縣級水利部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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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蓄滯洪區(qū)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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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漁塘許可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水務管理局; 縣級水利部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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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農藥經營許可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農藥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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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核發(fā)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可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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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的企業(yè)審批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農業(yè)農村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可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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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獸藥生產許可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農業(yè)農村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可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 |
《獸藥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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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獸藥經營許可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農業(yè)農村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畜牧局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畜牧局事權事項),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可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畜牧局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獸藥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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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獸藥廣告審批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農業(yè)農村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獸藥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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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guī)定》(農業(yè)部公告第2436號公布,農業(yè)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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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農業(yè)農村局(受理省農業(yè)農村廳事權事項);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受理省農業(yè)農村廳事權事項); 市農業(yè)農村局;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06年第62號公布,農業(yè)部令2015年第1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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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對外提供種質資源與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進出口審批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農業(yè)農村局(受委托實施省農業(yè)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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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使用低于國家或地方規(guī)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審批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政府(由市農業(yè)農村局承辦); 縣級政府(由農業(yè)農村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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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中間試驗審批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農業(yè)農村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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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農業(yè)農村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畜牧局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養(yǎng)蜂管理辦法(試行)》(農業(yè)部公告第169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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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農業(yè)農村局(受理省農業(yè)農村廳事權事項); 縣級農業(yè)農村部門(受理省農業(yè)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蠶種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06年第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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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農業(yè)植物檢疫證書核發(fā)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農業(yè)農村廳事權事項); 市農業(yè)農村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 縣級農業(yè)農村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 |
《植物檢疫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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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農業(yè)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簽發(fā)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農業(yè)農村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縣級農業(yè)農村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 |
《植物檢疫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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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農業(yè)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購、野外考察審批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受理省農業(yè)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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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fā) |
市農業(yè)農村局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市海洋發(fā)展局;縣級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縣級漁業(yè)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10年第6號公布,農業(yè)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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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fā)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農業(yè)農村局(受委托實施省畜牧局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畜牧局事權事項); 市農業(yè)農村局; 縣級農業(yè)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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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向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輸入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審批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縣級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10年第6號公布,農業(yè)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正) 《山東省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7號發(fā)布,省政府令第228號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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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動物診療許可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08年第19號公布,農業(yè)部令2017年8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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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執(zhí)業(yè)獸醫(yī)資格認定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畜牧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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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政府(由市行政審批局承辦)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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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農業(yè)農村局;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乳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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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fā)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農業(yè)農村局;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乳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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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拖拉機和聯(lián)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fā)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縣級農業(yè)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農業(yè)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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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拖拉機和聯(lián)合收割機登記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縣級農業(yè)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農業(yè)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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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工商企業(yè)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市政府(由市農業(yè)農村局承辦); 縣級、鄉(xiāng)鎮(zhèn)政府(由農業(yè)農村部門或者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yè)農村部令2021年第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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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 |
市農業(yè)農村局 |
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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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建設禁漁區(qū)線內側的人工魚礁審批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受省農業(yè)農村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農業(yè)農村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實施細則》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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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漁業(yè)船舶船員證書核發(fā)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 縣級漁業(yè)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船員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14年第4號公布,農業(yè)部令2017年第8號修正)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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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水產苗種進出口審批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農業(yè)農村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農業(yè)農村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05年第46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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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審批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 縣級漁業(yè)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05年第46號) 《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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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水域灘涂養(yǎng)殖證核發(fā)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政府(由市海洋發(fā)展局承辦);縣級政府(由漁業(yè)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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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圍墾沿海灘涂審批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政府(由市海洋發(fā)展局承辦); 縣級政府(由漁業(yè)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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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漁業(yè)船網工具指標審批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農業(yè)農村廳事權事項); 市海洋發(fā)展局; 縣級漁業(yè)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 《漁業(yè)捕撈許可管理規(guī)定》(農業(yè)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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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漁業(yè)捕撈許可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農業(yè)農村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農業(yè)農村廳事權事項); 市海洋發(fā)展局; 縣級漁業(yè)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實施細則》 《漁業(yè)捕撈許可管理規(guī)定》(農業(yè)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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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縣級漁業(yè)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漁業(yè)航標管理辦法》(農業(yè)部令2008年第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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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設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審批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縣級漁業(yè)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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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漁港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裝卸審批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縣級漁業(yè)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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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漁業(yè)船舶國籍登記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農業(yè)農村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農業(yè)農村廳事權事項); 市海洋發(fā)展局; 縣級漁業(yè)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船舶登記辦法》(農業(yè)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農業(yè)部令2013年第5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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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
市商務局 |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fā)展流通促進商業(yè)消費的意見》(國辦發(fā)〔2019〕4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20〕1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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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從事拍賣業(yè)務許可 |
市商務局 |
市商務局(受省商務廳委托實施);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省商務廳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省商務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公布,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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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限制進出口貨物進出口許可 |
市商務局 |
市商務局(受委托實施部分商務部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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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
市商務局 |
市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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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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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營業(yè)性演出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文化部令第57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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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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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籌建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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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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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設立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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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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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旅行社設立許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旅行社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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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yè)務許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旅行社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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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導游證核發(fā)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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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涉及飲用水衛(wèi)生安全的產品衛(wèi)生許可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衛(wèi)生健康委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64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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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wèi)生許可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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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公共場所衛(wèi)生許可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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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消毒產品生產單位審批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衛(wèi)生健康委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64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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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職業(yè)衛(wèi)生、放射衛(wèi)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受省衛(wèi)生健康委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衛(wèi)生健康委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 《職業(yè)衛(wèi)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令第4號) 《放射衛(wèi)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wèi)監(jiān)督發(fā)〔2012〕25號公布,國衛(wèi)職健函〔2020〕340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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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醫(y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yè)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 《放射診療管理規(guī)定》(衛(wèi)生部令第46號公布,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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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醫(y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yè)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 《放射診療管理規(guī)定》(衛(wèi)生部令第46號公布,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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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醫(yī)療機構設置審批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qū)、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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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登記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qū)、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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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衛(wèi)婦發(fā)〔1995〕7號公布,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令第7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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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yī)用輻射機構許可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放射診療管理規(guī)定》(衛(wèi)生部令第46號公布,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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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醫(yī)療機構購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許可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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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批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二審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初審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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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大型醫(yī)用設備配置許可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 《大型醫(y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國衛(wèi)規(guī)劃發(fā)〔2018〕1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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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醫(yī)師執(zhí)業(yè)注冊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qū)、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yī)師法》 《醫(yī)師執(zhí)業(yè)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令第1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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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鄉(xiāng)村醫(yī)生執(zhí)業(yè)注冊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鄉(xiāng)村醫(yī)生從業(yè)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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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衛(wèi)婦發(fā)〔1995〕7號公布,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令第7號修正)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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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外籍醫(yī)師在華短期執(zhí)業(yè)許可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黃島區(qū)、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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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護士執(zhí)業(yè)注冊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qū)、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護士條例》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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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應急局(已委托黃島區(qū)、平度市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管職責等事項的通知》(安監(jiān)總廳管一〔2013〕14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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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石油天然氣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20號公布,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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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應急局(已委托黃島區(qū)、平度市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冶金企業(yè)和有色金屬企業(yè)安全生產規(guī)定》(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9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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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應急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qū)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45號公布,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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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應急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qū)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45號公布,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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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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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已委托黃島區(qū)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57號公布,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89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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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已委托黃島區(qū)、平度市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55號公布,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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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生產、儲存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應急局(已委托黃島區(qū)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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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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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 |
市應急局 |
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應急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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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 |
市應急局 |
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應急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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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定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應急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guī)定》(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4號公布,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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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 |
市消防救援支隊 |
市消防救援支隊; 縣級消防救援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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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特種作業(yè)人員職業(yè)資格認定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省應急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定》(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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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商業(yè)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yè)務審批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商業(yè)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yè)務審批工作規(guī)程(暫行)》(銀發(fā)〔2005〕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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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審批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受理人民銀行濟南分行事權事項)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公布,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令〔2020〕第3號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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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銀行賬戶開戶許可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人民銀行區(qū)(市)支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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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
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人民銀行區(qū)(市)支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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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由黃島海關、青島膠東機場海關、青島大港海關、董家口港海關、青島郵局海關、即墨海關、膠州海關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guī)定》(海關總署令第105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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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出口監(jiān)管倉庫設立審批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由黃島海關、青島膠東機場海關、青島大港海關、董家口港海關、青島郵局海關、即墨海關、膠州海關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jiān)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3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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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保稅物流中心設立審批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受理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外匯局事權事項);青島海關(由黃島海關、青島膠東機場海關、青島大港海關、董家口港海關、青島郵局海關、即墨海關、膠州海關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9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0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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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海關監(jiān)管貨物倉儲企業(yè)注冊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 黃島海關、青島膠東機場海關、青島大港海關、董家口港海關、青島郵局海關、即墨海關、膠州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jiān)管區(qū)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2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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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過境動物、進境特定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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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出境特定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部分由黃島海關、青島膠東機場海關、青島大港海關、董家口港海關、青島郵局海關、即墨海關、膠州海關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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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核準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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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特殊物品出入境衛(wèi)生檢疫審批 |
青島海關 |
青島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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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國境口岸衛(wèi)生許可 |
青島海關 |
黃島海關、青島膠東機場海關、青島大港海關、董家口港海關、青島郵局海關、即墨海關、膠州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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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市稅務局 |
縣級稅務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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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重要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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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食品生產許可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市場監(jiān)管局事權事項);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市場監(jiān)管局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市場監(jiān)管總局令第24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2017年第三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目錄的通知》(青政字〔2017〕52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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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市場監(jiān)管總局令第24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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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食品經營許可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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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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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許可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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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縣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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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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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yè)人員資格認定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監(jiān)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70號公布,質檢總局令第140號修正)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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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jiān)管局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jiān)管局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部分已委托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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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jiān)督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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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jiān)管局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jiān)管局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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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3號公布,市場監(jiān)管總局令第38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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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藥品廣告審查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藥監(jiān)局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藥品、醫(y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jiān)管總局令第2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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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醫(yī)療器械廣告審查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藥監(jiān)局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藥監(jiān)局事權事項),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藥監(jiān)局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 《藥品、醫(y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jiān)管總局令第21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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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藥品、醫(y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jiān)管總局令第2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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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藥品、醫(y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jiān)管總局令第2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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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企業(yè)登記注冊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jiān)管局事權事項),市市場監(jiān)管局(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jiān)管局外商投資企業(yè)登記事權事項);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jiān)管局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jiān)管局事權事項),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省市場監(jiān)管局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jiān)管局(外商投資企業(yè)登記); 縣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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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個體工商戶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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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登記注冊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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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 |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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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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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舉辦廣播電視節(jié)目交流、交易活動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省廣電局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廣電局委托實施)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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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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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無線廣播電視發(fā)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fā)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省廣電局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廣電局委托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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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終止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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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臺標、節(jié)目設置范圍或節(jié)目套數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受理廣電總局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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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鄉(xiāng)鎮(zhèn)設立廣播電視站和機關、部隊、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guī)定》(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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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驗收審核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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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yè)務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廣電局委托實施,由本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受理并逐級上報)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yè)務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5號公布,廣播電視總局令第9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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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
《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guī)定》 《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0號公布,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0號修正) 《廣電總局關于設立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審批事項的通知》(廣發(fā)〔2010〕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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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設置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初審省廣電局事權事項)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guī)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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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市體育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體育總局令2006年第9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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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
市體育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全民健身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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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 |
市體育局 |
市體育局; 縣級體育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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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出版物零售業(yè)務經營許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出版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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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印刷企業(yè)設立、變更、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新聞出版局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
《印刷業(yè)管理條例》 《出版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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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宗教教育培訓活動許可 |
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市民族宗教局)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務條例》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fā)〔2018〕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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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審批 |
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市民族宗教局) |
市民族宗教局(初審省民族宗教委事權事項);縣級宗教部門(初審省民族宗教委事權事項); 市民族宗教局(由縣級宗教部門初審) |
《宗教事務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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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市民族宗教局) |
縣級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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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許可 |
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市民族宗教局) |
市民族宗教局(初審省民族宗教委事權事項);縣級宗教部門(初審省民族宗教委事權事項); 市民族宗教局(已委托縣級宗教部門實施); 縣級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fā)〔2018〕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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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 |
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市民族宗教局) |
縣級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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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大型宗教活動許可 |
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市民族宗教局) |
市民族宗教局會同市公安局 |
《宗教事務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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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捐贈審批 |
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市民族宗教局) |
市民族宗教局; 縣級宗教部門 |
《宗教事務條例》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fā)〔2018〕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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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市僑辦) |
市行政審批局(由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國僑發(fā)〔2013〕18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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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
市氣象局 |
市氣象局; 縣級氣象主管機構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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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 |
市氣象局 |
市氣象局; 縣級氣象主管機構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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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
市氣象局 |
市氣象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0號) |
|
353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
市氣象局 |
市氣象局會同有關部門; 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 |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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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中資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yè)務范圍審批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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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yè)務范圍審批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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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中資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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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及跨省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市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 |
市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受省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省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省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 |
《融資擔保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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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商業(yè)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審批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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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外資銀行營業(yè)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yè)務范圍審批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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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外資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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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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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yè)務范圍審批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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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保險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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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保險代理業(yè)務經營許可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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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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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保險經紀業(yè)務經營許可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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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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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發(fā)行審批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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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保險公司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審批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青島銀保監(jiān)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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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證券公司設立及變更許可 |
青島證監(jiān)局 |
青島證監(jiān)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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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及名稱變更核準 |
青島證監(jiān)局 |
青島證監(jiān)局 |
《證券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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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公募基金服務機構注冊 |
青島證監(jiān)局 |
青島證監(jiān)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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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期貨公司設立及變更許可 |
青島證監(jiān)局 |
青島證監(jiān)局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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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yè)審批 |
市發(fā)展改革委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或者發(fā)展改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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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新建不能滿足管道保護要求的石油天然氣管道防護方案審批 |
市發(fā)展改革委 |
市發(fā)展改革委; 縣級發(fā)展改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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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可能影響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施工作業(yè)審批 |
市發(fā)展改革委 |
縣級發(fā)展改革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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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設立煙葉收購站(點)審批 |
市煙草專賣局 |
市煙草專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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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 |
市煙草專賣局 |
縣級煙草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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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普通護照簽發(fā)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國家移民局委托實施,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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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出入境通行證簽發(fā)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國家移民局委托實施,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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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邊境管理區(qū)通行證核發(fā)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縣級公安機關(含指定的派出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邊境管理區(qū)通行證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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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內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簽發(fā)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實施,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受理) |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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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簽發(fā)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實施,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受理) |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管理辦法》 |
|
384 |
港澳居民定居證明簽發(fā)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可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事權事項);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事權事項)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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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簽發(fā)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實施,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受理) |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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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fā)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實施,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受理)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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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臺灣居民定居證明簽發(fā)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部分情形可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事權事項); 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部分情形可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事權事項)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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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臺灣居民登陸證核發(fā) |
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青島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黃島出入境邊防檢查站、董家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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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港、澳、臺船員及其隨行家屬登陸許可 |
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青島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黃島出入境邊防檢查站、董家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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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船舶搭靠外輪許可 |
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青島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黃島出入境邊防檢查站、董家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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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人員上下外輪許可 |
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青島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黃島出入境邊防檢查站、董家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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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入境槍支、彈藥攜運許可 |
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青島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黃島出入境邊防檢查站、董家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青島機場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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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山東省種子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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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林草植物檢疫證書核發(fā)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縣級自然資源(林業(yè))部門 |
《植物檢疫條例》 |
|
395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建設審批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qū)、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qū)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
396 |
建設項目使用草原審批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縣級自然資源(林業(yè))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
|
397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fā)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縣級自然資源(林業(yè))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
398 |
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許可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縣級自然資源(林業(yè))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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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qū)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實施) |
《風景名勝區(qū)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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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在風景名勝區(qū)內從事建設、設置廣告、舉辦大型游樂活動以及其他影響生態(tài)和景觀活動許可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風景名勝區(qū)管理機構 |
《風景名勝區(qū)條例》 |
|
401 |
進入自然保護區(qū)從事有關活動審批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 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qū)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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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審批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
403 |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fā)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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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采集及出售、收購野生植物審批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授權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國務院關于禁止采集和銷售發(fā)菜制止濫挖甘草和麻黃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fā)〔2000〕1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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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qū)野外用火審批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政府(由市園林和林業(yè)局承辦);縣級政府(由其指定部門承辦) |
《森林防火條例》 《草原防火條例》 《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 |
|
406 |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qū)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審批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自然資源廳事權事項);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縣級自然資源(林業(yè))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 |
《森林防火條例》 《草原防火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
|
407 |
進入森林高火險區(qū)、草原防火管制區(qū)審批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政府(由市園林和林業(yè)局承辦); 縣級政府(由自然資源〔林業(yè)〕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承辦);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縣級自然資源(林業(yè))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 |
《森林防火條例》 《草原防火條例》 |
|
408 |
工商企業(yè)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審批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政府(由市園林和林業(yè)局承辦); 縣級政府(由自然資源〔林業(yè)〕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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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郵政企業(yè)撤銷普遍服務營業(yè)場所審批 |
市郵政管理局 |
市郵政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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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郵政企業(yè)停限辦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yè)務審批 |
市郵政管理局 |
市郵政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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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許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政府(由市行政審批局承辦,征得省文化和旅游廳同意); 縣級政府(由行政服務審批局承辦,征得市行政審批局同意);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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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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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變用途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政府(由市行政審批局承辦,征得省文化和旅游廳同意); 縣級政府(由行政審批服務局承辦,征得市行政審批局同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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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委托實施省文化和旅游廳事權事項); 市文化和旅游局;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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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委托實施省文化和旅游廳事權事項); 市文化和旅游局;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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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交換館藏文物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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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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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64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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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確有專長的中醫(yī)醫(yī)師資格認定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縣級衛(wèi)生健康部門(受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并逐級上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yī)藥法》 《中醫(yī)醫(y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y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令第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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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確有專長的中醫(yī)醫(yī)師執(zhí)業(yè)注冊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qū)、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yī)藥法》 《中醫(yī)醫(y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y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令第15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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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中醫(yī)醫(yī)療機構設置審批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qū)、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yī)藥法》 《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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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中醫(yī)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登記 |
市衛(wèi)生健康委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衛(wèi)生健康委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黃島區(qū)、平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yī)藥法》 《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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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市應急局(部分已委托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察規(guī)定》(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6號公布,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81號修正)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國家取消和下放投資審批有關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安監(jiān)總廳政法〔2013〕120號)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管職責等事項的通知》(安監(jiān)總廳管一〔2013〕14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4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qū)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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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20號公布,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 《煤礦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86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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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礦山特種作業(yè)人員職業(yè)資格認定 |
市應急局 |
市應急局(受委托實施省應急廳事權事項);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省應急廳下放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定》(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煤礦安全培訓規(guī)定》(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92號) 《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2021年版)》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級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18〕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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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經常項目收支企業(yè)核準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國家外匯局縣支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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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經常項目特定收支業(yè)務核準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國家外匯局縣支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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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經常項目外匯存放境外核準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國家外匯局縣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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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國家外匯局縣支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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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國家外匯局縣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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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外幣現(xiàn)鈔提取、出境攜帶、跨境調運核準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國家外匯局縣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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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跨境證券、衍生產品外匯業(yè)務核準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國家外匯局縣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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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境內機構外債、跨境擔保核準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國家外匯局縣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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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境內機構(不含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對外債權核準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國家外匯局縣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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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結匯核準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國家外匯局縣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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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購付匯核準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國家外匯局縣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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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
經營或者終止結售匯業(yè)務審批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國家外匯局縣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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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終止結售匯業(yè)務以外的外匯業(yè)務審批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國家外匯局縣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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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金融機構本外幣轉換核準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
國家外匯局青島市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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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
藥品零售企業(yè)籌建審批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部分已委托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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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藥品零售企業(yè)經營許可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部分已委托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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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醫(yī)療機構配制制劑品種注冊審批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藥監(jiān)局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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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醫(yī)療機構配制制劑調劑審批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藥監(jiān)局事權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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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yè)務審批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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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許可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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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寄許可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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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醫(y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yè)許可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 |
《醫(y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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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第三類醫(yī)療器械經營許可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行政審批局(部分已委托青島高新區(qū)管委實施) |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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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藥品、醫(yī)療器械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審批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受委托實施部分省藥監(jiān)局事權事項) |
《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lián)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令第9號公布,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令第37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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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贈送、交換、出賣國有檔案復制件審批 |
市委辦公廳(市檔案局) |
市檔案局(受省檔案局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檔案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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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檔案及其復制件出境審批 |
市委辦公廳(市檔案局) |
市檔案局(受省檔案局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檔案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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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延期移交檔案審批 |
市委辦公廳(市檔案局) |
市檔案局; 縣級檔案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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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委托實施省電影局事權事項);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受委托實施省電影局事權事項); 市行政審批局;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yè)促進法》 《電影管理條例》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guī)定》(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21號公布,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51號修正)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64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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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事業(yè)單位登記 |
市委編辦 |
市事業(yè)單位監(jiān)督管理局; 縣級事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
《事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事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fā)〔201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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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 |
市人防辦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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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
市人防辦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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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有關貫徹國防要求建設項目設計審定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國防交通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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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有關貫徹國防要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國防交通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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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占用國防交通控制范圍土地審批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局;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國防交通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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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已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青島軌道交通產業(yè)示范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 《山東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軌道交通產業(yè)示范區(qū)賦予市級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7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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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已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實施;已委托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青島軌道交通產業(yè)示范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 《山東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功能區(qū)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軌道交通產業(yè)示范區(qū)賦予市級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7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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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口岸倉儲、熏蒸、外輪供應的審查批準 |
市政府辦公廳(市口岸辦) |
市口岸辦 |
《山東省口岸綜合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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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臨時占用道路從事大型活動的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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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在限制、禁止的區(qū)域或者路段通行、??繖C動車的許可 |
市公安局 |
縣級公安機關 |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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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
人工繁育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許可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縣級林業(yè)主管部門 |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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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
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審批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行政審批局;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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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
外國人對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審批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行政審批局;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或者自然資源部門 |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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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
在省級風景名勝區(qū)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市園林和林業(yè)局 |
《山東省風景名勝區(qū)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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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
供熱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山東省供熱條例》 《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魯建燃熱字〔2016〕14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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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供熱企業(yè)停業(yè)許可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山東省供熱條例》 《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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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供水企業(yè)停業(yè)歇業(yè)許可 |
市水務管理局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嶗山、黃島、城陽、即墨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23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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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 |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行政審批局(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可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委托實施) |
《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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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含線路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市交通運輸局;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 |
《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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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使用浮橋或載客十二人以下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山東省水路交通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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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漁業(yè)港口經營許可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已委托黃島區(qū)漁業(yè)部門實施); 縣級漁業(yè)部門 |
《山東省漁業(yè)港口和漁業(yè)船舶管理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西海岸新區(qū)(黃島區(qū))賦權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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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
獵捕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審批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縣級漁業(yè)部門 |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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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
出售、購買、利用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審批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縣級漁業(yè)部門 |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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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
人工繁育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審批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縣級漁業(yè)部門 |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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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外國人在我省對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等活動審批 |
市海洋發(fā)展局 |
市海洋發(fā)展局;縣級漁業(yè)部門 |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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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利用不可移動文物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活動的許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委托實施省文化和旅游廳事權事項);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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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典當行、拍賣公司、文化市場、舊貨市場、藝術品市場等單位或者場所經營尚未被認定為文物的監(jiān)管物品的許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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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對尚未被認定為文物的監(jiān)管物品審核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縣級文化和旅游部門 |
《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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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
考古調查勘探許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委托實施) |
《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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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 |
市市場監(jiān)管局 |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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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
民間融資機構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業(yè)務或者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業(yè)務審批 |
市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 |
市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受省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青島自貿片區(qū)管委(受省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受省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受省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委托實施) |
《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fā)〔2020〕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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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
農民專業(yè)合作社開展信用互助業(yè)務審批 |
市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 |
縣級地方金融監(jiān)管部門 |
《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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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
一般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 |
市應急局 |
市行政審批局(已委托上合示范區(qū)管委實施);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 《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青島片區(qū)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qū)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88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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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
地震觀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 |
市應急局 |
市行政審批局; 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局 |
《山東省地震監(jiān)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huán)境保護條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市縣級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85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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