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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2015年8月5日印發(fā)的《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青政辦發(fā)〔2015〕17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時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島市行政區(qū)域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我市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堅持公開、公平、便民原則,實行全市統(tǒng)一政策、統(tǒng)一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專業(yè)機構負責救助基金日常運行管理。救助基金統(tǒng)一設在市級。
第四條 市政府建立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聯(lián)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lián)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分管負責同志為副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財政局、青島銀保監(jiān)局、市衛(wèi)生健康委、市農業(yè)農村局、市民政局、市中級法院、市司法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市聯(lián)席會議成員。市聯(lián)席會議研究決定救助基金籌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項,實行年會制度,可根據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市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
即墨區(qū)、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政府應當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工作協(xié)調小組,協(xié)助做好救助基金墊付、追償?shù)认嚓P工作。
第五條 市聯(lián)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公安局負責協(xié)助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向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追償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承擔市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負責制定救助基金配套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程序和方式,從相關專業(yè)機構中擇優(yōu)確定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并依法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委托相關機構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對受托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履職情況和合同約定事項進行日常監(jiān)督和績效考評,對其違法違規(guī)行為調查核實,并報市聯(lián)席會議研究處理。
市財政局負責牽頭制定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監(jiān)督救助基金的財務管理;負責落實救助基金財政補助;負責向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撥付救助基金;負責救助基金的籌集,并對全市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青島銀保監(jiān)局負責監(jiān)督保險公司按照規(guī)定及時足額向市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繳納救助基金,監(jiān)督保險公司及時履行賠付義務。
市衛(wèi)生健康委負責監(jiān)督醫(yī)療機構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醫(yī)療救治綠色通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協(xié)助申請人申請救助基金墊付醫(yī)療搶救費用。
市農業(yè)農村局負責協(xié)助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yè)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追償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
市民政局負責監(jiān)督殯葬服務機構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申請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
市中級法院負責指導各區(qū)(市)法院受理、審理、執(zhí)行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追償訴訟案件。
市司法局負責指導各區(qū)(市)司法局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yè)性專業(yè)性調解組織,受理調解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追償救助基金墊付費用案件。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籌集
第六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按照全市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具體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提取比例執(zhí)行);
(二)財政補助資金;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對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五)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追償?shù)馁Y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第七條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并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
市財政局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guī)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按照市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的有關規(guī)定開設救助基金專用賬戶。
第八條 辦理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提取比例,從交強險費中提取資金,經市級保險公司匯總后,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全額轉入市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九條 各級公安部門應當將未按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進行單獨統(tǒng)計核算,并上繳各級國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上年未繳納交強險罰沒收入安排預算資金,于本年初將資金劃撥至市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十條 市財政局應當根據工作開展及資金使用情況,從救助基金特設專戶向救助基金專用賬戶劃撥資金。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墊付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實施搶救的醫(y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yī)療機構”)和提供殯葬服務的殯葬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殯葬服務機構”),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向交通事故發(fā)生地的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救助網點申請墊付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
第十二條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如需墊付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應當由醫(y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墊付的搶救費用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 喪葬費墊付最高限額為事故發(fā)生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
第十四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和當?shù)貎r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墊付的決定:
(一)是否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相關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完備;
(三)搶救費用、喪葬費用是否合理;
(四)搶救費用繳納情況、肇事車輛保險情況等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墊付款劃入醫(yī)療機構、殯葬服務機構賬戶,并書面告知處理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申請人;決定不予墊付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墊付理由,并書面告知處理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與醫(yī)療機構、殯葬服務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問題發(fā)生爭議時,由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報市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協(xié)調解決。市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應及時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yè)專家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在審核墊付申請時,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醫(y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相關單位及人員核實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審核墊付申請,并依法墊付;
(二)依法追償墊付款;
(三)市聯(lián)席會議委托的其他事項。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應當在各區(qū)(市)設立救助網點,向社會公布救助網點電話、地址和墊付申請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等信息。
第十八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的服務費用根據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由市財政局在市公安局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進行追償。
因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使用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后,處理該案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應協(xié)助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二十條 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在按照應負賠償責任賠付受害人賠償款時,應先行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調解、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應根據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申請和舉證,先行確認賠償義務人是否已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資料;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對已追償?shù)膿尵荣M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沖銷。對確實無法追償?shù)膿尵荣M用和喪葬費用,由市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是否核銷,相關核銷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市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市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報告和經有關機構審計后的財務報告,報送市聯(lián)席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應當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yè)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移交相關檔案,剩余救助基金繳回市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辦理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未依法從交強險保費中提取資金并及時足額轉入市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的,由青島銀保監(jiān)局進行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衛(wèi)生健康部門對提供虛假搶救費用的醫(yī)療機構,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對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相關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并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妨礙市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第二十八條 救助基金運行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貪污、挪用救助基金或者追償款的,依法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市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的、按照青島市惠民殯葬政策減免后,殯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等服務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醫(y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wěn)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wěn)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fā)生的各種醫(y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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